1、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在保证合同里,当事人没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按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差别很大。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了,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是没就主合同纠纷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也没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并且债务人确实没办法履行债务,那保证人就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像债务人找不到了,也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够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在设立保证的时候,一定要把保证方式明确写清楚,不然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