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阶段,申请人是可以选择暂不执行担保人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对执行谁有自主选择权,能决定先不执行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且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确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得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债务人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才会涉及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申请人这时可以选择暂不执行担保人。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时候申请人的选择更自由,既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先不执行担保人,先去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不过要注意,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可能就没办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