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债权人要行使代位诉权,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要是债权不合法,那就没办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个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和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还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且这种不作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影响。
第三个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了,债权人才能够行使代位权。要是债权还没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行使。
最后一个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面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