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签收诉讼请求(通常是指不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等材料),可按以下法定方式处理:
留置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能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能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就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要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那天起,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法院要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电子送达。经送达人同意,法院可用能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若受送达人对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需要纸质文书,法院应提供。采用电子送达时,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用上述方法,即便债务人不签收,法院也可依法推进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