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继承,但土地上的权益女儿有可能继承,具体情况如下。
家庭承包地方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要是女儿户口没迁出,作为家庭成员能继续享有承包权益。若女儿户口已迁出,承包期内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就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要是户内没有其他成员了,承包地会由村集体收回。
林地和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相应权益。
宅基地的话,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不过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管女儿户口是否迁出,都有权利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女儿能因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建议女儿们关注自身权益,遇到土地权益继承问题时,可先与村集体沟通,若沟通无果,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