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抵押人要是转让抵押财产,得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不过,就算转让抵押物时没告知抵押权人,转让行为也不一定就无效。
要是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自己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人把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给自己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要是转让价款超过了债权数额,多出来的部分就归抵押人;要是不够,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来还。这是因为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就算抵押物被转让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依旧享有抵押权。
但要是抵押物转让没损害抵押权,像抵押物转让后新的所有权人愿意继续承担抵押责任,或者抵押人有足够的其他财产能保障债权实现,那抵押权人不能仅仅因为没被通知,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要求提前清偿。
在实际情况中,要是遇到这种事儿,抵押权人得积极收集证据,来证明转让行为有没有损害自己的权益。而抵押人在转让的时候,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这样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