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你说的「新刑诉法第八十九条」,指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的条款,内容是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期限及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展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2018年修正版沿用)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简单说:普通人被刑拘,公安一般3天内报捕,特殊可延到7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最长可拘押30天再报捕,加上检察院7天审查,所以「拘留到批捕决定的最长37天窗口」这段时间请律师介入、争取不批捕非常关键。提醒:条文序号以最新修正本法为准,引用时核对官方文本;涉及被拘留,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