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中,没告知内容就签订的合作协议,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假如在签合同时,一方故意不告诉另一方协议具体内容就诱导对方签字,这就有点像用欺骗手段“下套”,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靠欺诈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了协议,受欺骗的一方可以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把协议撤销。这说明此类协议不是一开始就没效力,而是属于能撤销的合同。
但是,如果受欺骗的一方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被欺骗这件事之后,一年内(要是因为重大误解的话是九十日内)没有去行使撤销的权利,或者明确表示不要撤销,又或者用实际行动表明放弃撤销,那这个协议就会继续有效。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或者和社会良好风气、公共秩序相悖,就算签协议时存在没告知内容的问题,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啊,对于没告知内容就签的合作协议,不能简单说它有效或者无效,得依据具体发生的事儿和掌握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要是觉得自己受欺诈签了协议,受欺诈的一方得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