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和物保并存时,责任承担规则有这些情况。要是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承担责任。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而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得先通过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为啥呢?因为债务人是最终要承担债务的人,先拿他提供的担保物受偿,能省掉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再找债务人追偿的麻烦。举个例子,债务人用自己名下的房子做抵押,还有保证人,那债权人就得先对房子行使抵押权。
要是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就有选择权了,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有权找债务人追偿的。比如说第三人用车辆抵押来担保债务,同时还有保证人,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向抵押人还是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律这么规定好处不少。一方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债权更有保障能实现;另一方面也平衡了各方利益,让担保人的追偿权能在明确的规则下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