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被迫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是在受胁迫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这种解除行为不是他主动、自愿做出的,所以不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这里说的胁迫,就是用损害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者损害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作为要挟,逼迫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
当一方因为被胁迫而解除合同,受胁迫的一方不仅不用支付违约金,还能依法请求撤销这个解除合同的行为。要是胁迫行为给受胁迫方造成了损失,受胁迫方有权利要求胁迫方进行赔偿。
要是当事人之间有争议,可以先试着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依法处理。生活中很多人会有个误区,觉得只要解除合同就得付违约金,其实在被迫的情况下就不用。而且大家要注意保留被胁迫的证据,这样在后续维权的时候才能更顺利地保障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