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涉外买卖合同管辖问题,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确定。
先说协议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来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要是当事人选了中国法院管辖,那这个选择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诉讼就得在中国法院进行。
要是没有达成有效的管辖协议,就适用法定管辖。如果合同是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又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能扣押的财产,再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那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还有专属管辖的情况。因为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国家的法院没管辖权。
另外,还得考虑国际条约和司法协助。要是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不一样,一般适用条约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