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让超期未竣工土地一般这么处理。
要是土地出让合同有相关约定,就按合同来执行。合同通常会写明超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像收取违约金之类。
要是超期是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导致,而且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这笔费用不能列入生产成本。要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动工开发迟延,就不这么处理。
要是超期是政府原因,比如规划调整让土地不能及时动工,政府会合理安排,会和土地使用者协商,采取延长开发期限、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方式处理。
土地使用者碰到超期未竣工情况,要及时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明确原因和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免得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