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合同里,担保人的责任界定得区分不同情况。
先说说保证方式不同带来的责任差异。一般保证的话,如果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了,得先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能履行债务,这时保证人才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向债务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是没能得到足额的还款,才能找一般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要是在保证合同里,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
再讲讲保证范围。如果合同里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一般会包括主债权还有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等等。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
还有很关键的保证期间,这是确定保证人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要是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责了。一般保证里,债权人得在保证期间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得在保证期间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很多人可能会忽略保证期间这个问题,所以涉及借贷要当担保人时,一定要留意这些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