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来处理的。简单来说,就是这类案件通常要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要是被告住所地和其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
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这时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也能管。比如被告被采取了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了,这种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
还有个情况,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合同里对履行地点没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而争议和给钱有关,也就是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那么接收货币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在不当得利纠纷里,如果一方想让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钱(也就是货币),那可以把自己当作接收货币的一方,试着去自己所在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但要注意,这种情况不一定都行得通,具体有没有管辖权,还得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最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