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有些情况下股东得负连带责任。
首先是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把该出的钱足额交上,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把自己的出资拿走了,那在公司破产的时候,股东要在没交齐的出资以及对应的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是有其他股东帮忙一起抽逃出资,那这个帮忙的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人格混同。要是公司和股东之间,财产分不清楚、业务搅在一起、人员也混乱,让公司没了独立的“人格”,股东就想着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应该还的债务,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清算义务的不当履行。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股东是清算义务人。要是股东偷懒不履行义务,让公司的主要财产、账本、重要文件这些东西没了,导致没办法正常清算,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故意把公司财产处理掉,让债权人受损失,或者没有经过合法清算,弄个假的清算报告,去骗公司登记机关把公司注销了,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进行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