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救济办法。咱先说说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要是因为对法院执行过程里的程序性事务有意见,提出的执行异议却被裁定驳回了,那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复议程序中,会审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要是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标的,并且这个执行异议和原判决、裁定没关系,那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裁定送达的1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能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诉讼程序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标的,这是个实体性的救济途径。
还有种情况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和原判决、裁定有关,而且案外人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那就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了。毕竟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可能直接影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就能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