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过错要件不同。前者不问过错与否,后者相反,如明示毁约为故意,默示毁约若解除合同以债务人不提供担保为要件,这至少有过失。
二,法律救济不同。前者只能中止履行,若对方提供担保则不能抗辩。应当继续履行,即使不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制度本身也不能解除合同;后者则弥补了前者之不足,选择预期违约解除权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若不选择它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可等待履行期到来对方履行,如实际违约再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故后者对债权人保护更充分。
可以说,预期违约解除权制度的法律功能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赋予其解除合同权,避免额外损失,也限制受害人滥用该解除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与程序;同时该制度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因此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解除权的规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