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里,原告住所地是有可能拥有管辖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之后又没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平时的交易习惯也确定不了的,那就把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当作合同履行地。
举例来说,如果出借人去起诉借款人还钱,那这个时候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反过来,要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像要求出借人履行借钱给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这里要注意,如果借贷双方专门用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好了管辖法院,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确定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这个案子。
这就告诉我们,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想打官司,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要是没约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确定自己是不是接受货币一方,来判断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样才能准确选择起诉的法院,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