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那就会以受贿罪来论处。
判断斡旋受贿罪是否既遂,关键看受贿行为是不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达到相应的状态。这里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财物的取得,另一个是不正当利益的谋得。
先说财物取得,一般来说,当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请托人给的财物,就算是既遂。实际控制不只是把财物直接拿到手,就算没直接占有,但对财物的处置有决定性权力,也属于实际控制。
再看不正当利益的谋得。只要受贿人实施了斡旋行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因为这个斡旋开始为请托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就算最后这不正当利益没完全实现,也不影响认定为斡旋受贿罪既遂。
不过,要是受贿人虽然收了或者索要了财物,但没办法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请托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那就不能认定为斡旋受贿罪既遂。所以,判断斡旋受贿罪既遂,得综合考虑财物有没有实际被控制,以及不正当利益谋取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