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或者决定机关发现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决定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关。
要是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执行后三日以内要把执行情况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需在五日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时,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要立即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