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0日内,要把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后鉴定结论就产生法律效力。
要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若在规定时间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原鉴定结论暂不生效,以再次鉴定结论生效并作为最终结果。所以大家要注意,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保障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也需关注鉴定结论的送达和生效情况,按规定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