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损失和违约责任能不能一起主张,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答案是可以的,违约责任存在的意义,本来就是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就得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要是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损失赔偿金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预见或应该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低时,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这意味着,在主张违约责任(比如要违约金)的时候,还能要求违约方赔偿额外的损失,从而弥补实际损失。
不过,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赔偿总额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不能让守约方通过主张违约赔偿获利。二是主张损失和违约责任时,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对方有违约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