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若有他人车子,得先明确车辆实际所有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是他人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车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归自己,像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交付使用的相关证据等,就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该异议,若认为成立,就会裁定中止对车辆执行。
要是他人没法证明自己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法院会把车辆当成被执行人财产执行,通过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款项用来还被执行人债务。
在这过程中,若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和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日起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