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债权优先级的判定对各方利益影响重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类型债权的优先级情况及相关法律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在首位。简单来说,如果发包人没按约定给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先提醒发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付款。要是发包人过了时间还不给,除了工程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情况,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量把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的钱,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能优先拿到。而且这个优先受偿权比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都优先。所以承包人一定要重视这个权利,在遇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及时行使催告权,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优先级次之。要是建设工程上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债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后才能得到清偿。抵押权就好比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还钱或者出现约定情况时,对担保财产有处理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抵押权人而言,要密切关注建设工程的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普通债权的优先级最低。普通债权就是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在建设工程债权清偿时,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普通债权才可能拿到钱。所以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要充分评估风险,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