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条款:
①在未具体约定过户日期情形下,“余款过户前两天交付”的约定极易混淆事实。
②“买方拿到产权证复印件同时付清余款”,对买方而言,应明确为变更后的产权证;对卖方而言,应注意该条款通常会被理解为先办下过户手续,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在后。
③“除银行贷款以外的款项待房产证过户完毕后付清”,“其他款项”是否指“工本费、律师费、保险费”,是否包括“房屋尾款”,容易产生争议。
④“卖方在收齐买方楼款时交税过户”,卖方的过户递件手续须先行情形,卖方以收全款抗辩理据不足。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通常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尾款在交房时或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虽可能在同一天发生,但亦存在先后顺序。一旦较真,谁先谁后,就易成为任何一方的借口,导致纠纷产生。为防止此种情形出现,当事双方应对具体交房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交房后尾款支付方式、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导致交接出现困阻后的补救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2)房屋对房款或定金交付有明确日期约定的,主张在该日期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购房合同贷款尾款日期对于明确约定支付定金后入住的,对于未支付定金而入住的,双方应有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