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宣判缓刑,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这段时间不在缓刑考验期限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法,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那天开始算的。这里说的判决确定,其实就是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给出缓刑结果后,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这时一审判决还没生效,自然不能开始算缓刑考验期。
2、实际操作中,要是二审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就从二审裁判文书送到被告人手上开始算。这么做是为了保证法律应用既严谨又公平,防止出现因为判决没最终确定就开始算缓刑考验期而导致不合理的状况。
3、如果在二审期间被告人被关起来了,这段被关的时间不能拿来抵缓刑考验期。毕竟缓刑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而被关起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二者性质不一样。所以,从一审缓刑到二审这个阶段是不算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