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被告不配合鉴定的话,得按照不同情形来处理。
先看民事诉讼,要是鉴定事项对案件裁判结果很关键,被告却没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就会适用证明妨碍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就该鉴定事项所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举个例子,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要是主张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申请了鉴定,可被告拒绝配合,那法院就可能认定被告有过错。
再说说刑事诉讼,如果涉及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等方面的鉴定,被告人不配合的话,司法机关是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来保障鉴定顺利开展的。比如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这对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有影响,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就可以对被告人采取约束措施来完成鉴定。
最后是行政诉讼,要是被告不配合鉴定,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要是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还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就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败诉。
由此可见,被告不配合鉴定,最终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