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要了解,在刑事诉讼里,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要是案情复杂,到两个月期满还没法结案,那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能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总共三个月。
但有些特殊案件,像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三个月内办不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多延长两个月,也就是一共五个月。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的规定延长后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另外,侦查期间要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罪行,从发现那天起,侦查羁押期限要重新算。要是犯罪嫌疑人不肯说自己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清楚,得先调查他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那天开始算,不过对他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不能停。大家遇到这类法律问题时,要清楚这些规定,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