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贪污罪的判定里,金额认定十分关键。
“个人贪污数额”认定有其准则。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指的是个人参与、组织或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而不是只看个人实际分到的赃款。也就是说,不管最后自己拿到手多少钱,要承担责任的数额得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贪污总数来算。打个比方,几个人一起贪污,就算其中一人只拿了很少一部分赃款,但他参与了整个贪污行为,那就要对整个贪污的金额负责。
对于主犯和从犯,金额认定也不一样。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为集团贪污的总数额“买单”,整个犯罪集团干的所有贪污事儿他都得担责。其他主犯则要对自己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数额负责。从犯虽然也要对参与的贪污数额担责,但因为他们在犯罪里起的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时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在共同贪污案件中,要是有人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不管分工如何,都要对套取的公款总额负责。要是有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的,就只对中止前的行为担责。
法律建议:大家要清楚共同贪污罪金额认定的规则,别以为只拿了一点钱就不用对总数额负责。一旦参与犯罪,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果不小心卷入这类事情,应尽早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