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时,如果同时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还钱的顺序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要是当事人事先对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有明确说法,那肯定得按照他们商量好的来办。这其实就是尊重大家自己做决定的权利,在签合同的时候,大家自己怎么约定,后续就怎么执行。
2、要是事先没说清楚,或者压根就没约定,而且是债务人自己拿东西出来做担保的,那债权人就得先从这些担保物这里要回钱。毕竟债务人是最终要还钱的人,先拿他提供的东西来还钱,这样挺公平的,也省得保证人帮着还了钱之后,还得麻烦地再找债务人去要。
3、如果是第三人拿出东西来做担保,债权人就有选择权了,既可以从这些担保物要回钱,也可以找保证人让他们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人提供保证,在法律身份上都差不多,所以债权人能自己选。而且给做了担保的第三人,在替债务人还完钱之后,是有权力找债务人把钱再要回来的。
借款中物保和人保都有的时候,还钱顺序先看有没有约定。要是没约定,就得看是谁提供的物保,这样能公平地处理各方的利益,保证债权人能顺利拿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