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里,债务偿还顺序得区分不同情形。
要是被执行的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就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要是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比金钱债权优先受偿。要是有多个担保物权,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若被执行的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对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先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当被执行财产有多个担保物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面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另外,执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遇到债务执行问题,债权人要留意债务偿还顺序,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权益;债务人要配合执行,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