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和别人产生纠纷,有时会选择找仲裁机构帮忙解决。不过在仲裁这事上,有个“规矩”叫“一事不再理”。简单说就是,如果仲裁机构对同一个诉求已经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当事人又申请仲裁,一般仲裁机构还是不会管。就好比一场比赛判罚完了,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理由重新比一遍。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出现,而且这些新情况能影响原来纠纷的处理结果,那再次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是有可能受理的。这里说的新情况得和原来的纠纷有关系,还得能改变之前的判断。比如在合同纠纷里,之前没发现对方有新的违约行为,后来发现了,这就可能算新的事实和理由。
要是仲裁机构不受理怎么办呢?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办法。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收到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民商事仲裁,如果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且符合受理条件,还可以试试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要是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协议无效,那就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所以大家遇到纠纷时,要了解清楚这些规则,用合适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