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有保全措施时,款项分配顺序按具体情形定。
若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债权这样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执行所得价款先扣执行费用,再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剩下部分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没优先受偿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
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债权,再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没进入破产程序,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无担保物权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遇到执行款项分配问题,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执行进展,了解自身债权性质和分配规则,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