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想打撤销权官司,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得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打官司的前提。这债权可以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产生的,而且得在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就有了。
其次,债务人做了损害债权的事。比如无偿送财产、用特别低的价格卖财产、不要别人欠的钱、放弃债权担保、故意把到期债权的还钱时间延长等。这些行为会让债务人能拿来还钱的财产变少,害得债权人的钱可能要不回来。判断多低算“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要参考当地经营者的看法,还有当时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再看价格浮动情况。
最后,债务人跟第三人可能得有恶意。如果是无偿送财产或者不要债,不管第三人知不知情,债权都能打官司撤销。但要是有偿的交易,债务人得有恶意,而且接受财产的人也知道这会损害债权人。
债权人要打官司撤销,得自己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能要求撤销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金额。而且,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的事情后一定时间内去起诉。如果从债务人做这个行为开始过了很长时间都没去,撤销权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