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几种情况会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首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类人做民事法律行为,得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行。要是法定代理人不表态,那就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效;要是追认了,合同就有效。就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了个大额购买合同,这合同是否有效,全看法定代理人追不追认。
其次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要是有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了,还去以代理的身份签合同,要是没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就不产生效力。这时候,和他签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那天开始三十天内进行追认。要是被代理人不说话,那就当作拒绝追认。
最后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没有处分权的人去处理别人的财产,要是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签合同之后拿到了处分权,那合同就是有效的。要是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且处分人也没拿到处分权,合同就无效。不过,这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在生活中要是遇到这几类合同,得留意它们的效力情况,别一不小心就造成损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