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合同和磋商内容不一样时,解决办法如下。
先判断差异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要是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这些内容有变化,就属于实质性变更。按照法律,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就相当于提出了新要约。要是双方没就新内容达成一致,那合同可能就不是按双方真实想法成立的。要是有一方能证明磋商内容,而且这个内容对合同订立很关键,就可以要求按磋商内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撤销合同。
如果不是实质性变更,比如只是通知、说明性条款有变化,只要要约人没及时反对,或者要约里没说承诺不能对要约内容做任何变更,那承诺就是有效的,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解决途径方面,双方可以先协商,好好沟通后达成补充协议,把合同内容明确下来。要是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像磋商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选择仲裁的话,合同里得有仲裁条款;要是诉讼,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定合同内容的效力,确定最终按什么来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