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里,一般来说,违约金和损失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要是一方违约了,得根据违约情况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怎么计算。
违约金有补偿和一定的惩罚作用,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为对方违约受到的损失。要是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那很可能让守约方得到双重赔偿,这和民法的填平原则是冲突的。所谓填平原则,就是让受到损失的一方恢复到没受损失时的状态,不能多拿额外好处。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不过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其实这种情况下,表面是增加违约金,本质就是让违约金能把实际损失补上。
反过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当事人也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所以,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一般不能同时要,但可以通过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来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