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债务人和实际债务人是否要一起担责,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债权人、名义债务人、实际债务人三方事先约定要承担连带责任,那就按约定来,他俩都得担责。例如在三方签的借款合同里写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一起对债务负责,债权人就能要求其中一方还钱,也能让双方一起还。
要是事先没约定连带责任,那就看是不是代理情况。如果名义债务人受实际债务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和债权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签合同的时候债权人知道是代理关系,那合同就对实际债务人和债权人有约束力。要是债权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后来名义债务人因实际债务人的原因违约,并且向债权人交代了实际债务人,这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名义债务人或实际债务人还钱,但他们不必然要一起担责。
还有债务转让、加入的情况,得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可能不用再担责;债务加入时,新债务人(实际债务人)就要和原债务人(名义债务人)一起担责。遇到复杂的债务问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