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起诉人常住外地,案件管辖可不能一概而论,得依据具体案件类型来定。
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有个重要原则叫“原告就被告”。啥意思呢?就是案件通常得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准。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所以要是被起诉人有符合条件的常居地,那案子一般就归当地法院管。
可有些特殊案件不按这个套路来。比如合同纠纷,这类官司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也能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处理;侵权纠纷的话,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是涉及不动产纠纷,就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门管辖了。
要是出现好几个法院都能管这个案子的情况,也就是共同管辖,那原告就可以自己挑一个法院去起诉。要是原告同时向好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递交了诉状,那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来管。
大家遇到纠纷,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案情,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样才能让官司顺利进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