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企业名义借款时,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要是法人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相关规定,正常代表企业去借款,这笔借款就属于企业债务。通常来讲,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股东只要完成了出资义务,就不用对企业的这笔借款额外负责。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已经足额出资,企业借的钱还不上时,股东只需要在自己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就行。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承担责任。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也就是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个股东在没有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企业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股东把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在一起,用企业借的钱供自己挥霍,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