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日常生活里,结合《民法典》《刑法》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面这些情况时,被执行人就会被认定是拒不执行。
1. 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做。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交付财产或者完成某些行为,但他却偷偷藏起财产、把财产转走、故意破坏财产,或是免费把财产送给别人、用超低价格转让财产,让判决和裁定没法执行,这就是拒不执行。
2. 用不正当手段阻碍执行。比如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方式,像藏起或者毁掉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用武力或者威胁手段妨碍甚至抗拒执行,而且情况比较严重的,也属于拒不执行。
3. 对执行人员不尊重,甚至实施暴力行为。要是有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坏、抢走执行案件的材料、执行公务的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的服装还有执行公务的证件,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
4. 法律文书生效后搞小动作。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像偷偷藏起、转走、卖掉、破坏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清点好并让其保管的财产,转走已经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
要是被执行人有上面说的这些行为,而且情节很严重的话,可能就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