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里,留债担保单位的处理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来。
要是担保单位提供物的担保,像抵押、质押这些,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不过,要是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危害到担保权人权利,担保权人能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按计划里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处理担保物。
如果担保单位提供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债权人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重整计划会安排留债的清偿方式、期限等,保证责任也会按计划相应调整。通常,保证人在计划规定范围内继续担责。
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是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担保单位可用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
另外,重整计划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由法院裁定批准。担保单位作为债权人,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