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的房产归属约定,通常不能直接排除执行,得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要是满足几个条件,就有可能排除执行。第一,离婚协议需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前,这样能体现出协议的时间优先性。第二,离婚后原夫妻中的一方要实际占有该房屋,占有意味着对房屋有实际的管控和使用。第三,离婚不能是为了逃避执行债务而进行的虚假离婚。要是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协议约定不会得到支持。第四,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比如受政策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及时过户。
要是不满足上述条件,法院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里的房产归属约定不能排除执行。因为按照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产生效力。仅仅是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却没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就没有发生转移。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时,法院有权依法执行。
总之,离婚协议里房产归属约定能不能排除执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最终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建议签订离婚协议时确保协议真实有效,及时办理房产过户,避免产生纠纷和执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