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事人被拘押7个月后免予起诉,是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还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了逮捕措施,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免予起诉”要分情况来看,在现在的法律里,它对应着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况。要是属于法定不起诉,比如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证据不足不起诉,那当事人因为被错误拘押限制了人身自由,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每天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来计算。
但要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一般就不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