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一般不会出现法条竞合情况,但在实际司法案件里,可能会有行为竞合的现象。
先说说这两个罪名。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资金挪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行为竞合常常是这样发生的:行为人挪用资金后,主观想法变了,从暂时用一下资金变成了想非法占有这些资金。举个例子,一开始行为人挪用资金去搞经营活动,结果经营失败了。为了掩盖挪用资金的事,他就想把资金据为己有,还通过虚假平账等办法,让单位账目上很难体现这笔资金。这时候,就可能从挪用资金的行为变成了职务侵占行为。
遇到这种行为竞合的情况怎么处理呢?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按照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来确定罪名。要是能证明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就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要是自始至终都只有挪用的想法,那就定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