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决定的制度。其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和申请人不同,被申请人一般没办法像申请人那样,对复议决定提起不服的常规救济。复议决定是有拘束力的,被申请人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要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会责令其限期履行。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被申请人觉得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能通过内部的沟通机制,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讲清楚理由和依据。但这不是像申请人那样的法定救济途径,只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纠错探讨机制。
简单来说,被申请人不能像申请人一样,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再次申请复议,遇到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主要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沟通机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