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执行期间,要是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当减刑。
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刑期计算有明确规定。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裁定减刑之前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会计入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内。
举个例子,某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执行了5年,之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这种情况下,之前已执行的5年不会算在这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其20年有期徒刑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往后计算。
所以,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又获得减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要清楚刑期计算方式,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