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有例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证人有以下情形,经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许可,能不出庭作证。
一是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这类证人受身体状况限制,出庭作证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像因车祸重伤在医院治疗、行动能力受限的证人,出庭可能加重病情或危及生命。
二是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证人到法庭作证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交通极为不便时,强行要求出庭会给证人造成不合理负担。比如身处偏远山区,没有便捷交通方式到达庭审地点。
三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如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证人所在地与外界交通、通讯中断,证人客观上无法按时到庭审现场。
四是其他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司法机关权衡判断。
当证人符合上述情形,经相关机关许可,可通过提供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方式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