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合同违约救济方式。要是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涉及损害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违约金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重点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要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低,法院或仲裁机构能依当事人请求增加;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太多,法院或仲裁机构能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能一起用。违约金本就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先约定,为避免违约后损害赔偿举证和计算麻烦。若两者并用,守约方可能获双重赔偿,违背损害赔偿补偿性原则,让守约方因违约获利。
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应先使用违约金条款。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来弥补损失;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