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受贿款项后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及时上交,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没受贿故意,像因无法拒绝暂时收下,随后马上主动上交,这种情况一般不算受贿。因为构成受贿罪得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及时上交表明没有这种故意。
要是受贿后过了一段时间才上交,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行为性质。要是在被调查前主动上交受贿款,还如实供述受贿事实,能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要是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上交受贿款,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主动退赃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判处。
要是受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即便上交受贿款项,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退赃情况会在量刑时体现。
总之,上交受贿款项对司法处理有积极意义,但最终处理结果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应及时上交,避免后续法律风险;若已错过及时上交时机,主动上交并如实供述也能争取从轻处罚。